各市級預算主管部門,各區財政局:
近年來,中央《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加強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十二屆市委三次全會部署健全本市政府采購全鏈條管理,政府采購領域“重程序、輕結果”的傾向得到有效遏制,采購績效不斷提升。然而,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尤其是工程和服務項目合同履行中,采購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供應商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問題依然較為突出,危害項目質量和安全。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管理,杜絕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的識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相關規定,供應商將所中標(成交)項目轉讓給他人的,或者將項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讓給他人的,屬于轉包。供應商將所中標(成交)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合同中未約定分包內容和分包供應商信息,且中標(成交)后未經采購人同意擅自分包的,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供應商的,或者分包供應商再次分包的,屬于違法分包。
二、落實采購主體責任,強化履約驗收管理
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規范開展履約驗收工作,加強對供應商履約過程的監督管理,經常檢查項目現場,確保實際施工或服務方與采購合同約定一致。對于專業性強、技術復雜的項目,采購人可依法委托專業機構實施監理,確保合同履行合法合規、安全可控。
采購人發現供應商有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供應商違約責任,并在上海政府采購云平臺履約評價系統中進行記錄和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三、科學確定采購方案,防范轉包和違法分包
采購人應當科學合理地細化項目實施要求,對于工程和信息平臺建設等大型、復雜項目,確需多個供應商協同完成的,可以綜合運用以下方式:
(一)合理劃分采購包。采購人按照有利于項目實施的原則,合理劃分項目采購包。供應商可以對項目的單個或全部采購包進行投標(響應)。各采購包的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分別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就該采購包合同對采購人承擔責任。
(二)接受供應商組成聯合體投標(響應)。采購人事先在采購文件中載明接受供應商組成聯合體投標(響應),聯合體應當在投標(響應)文件中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就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允許合法分包。采購人事先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可以分包履行的具體內容、金額或比例,分包內容僅限于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供應商根據采購文件規定,擬在中標(成交)后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響應)文件中載明分包內容以及分包供應商信息。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內容對采購人承擔責任,分包供應商就分包內容承擔責任。
四、強化合同主體公開,鼓勵社會監督
項目存在聯合體中標(成交)或合同分包情形的,采購人在公開政府采購合同時,應當一并公開所有聯合體成員、分包供應商名單,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本市政府采購項目存在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有權向財政部門反映。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權限依法進行查處。
五、開展轉包和違法分包情況自查和抽查
市級預算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認識加強履約驗收管理、防范轉包和違法分包的重要性,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管理和指導,壓實采購主體責任,強化項目全過程管理,保障項目質量和安全。市級預算主管部門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組織對本部門正在履約過程中的政府采購項目是否存在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進行全面自查,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市財政局。
各區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落實本區自查工作,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市財政局。
財政部門將結合本市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工作安排,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抽查。對于檢查中查實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財政部門將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2025年5月20日